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如下: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诉,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判刑标准如下:
1、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是当事人,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深入理解
对“毁灭”和“伪造”的理解,争议之处在于“毁灭”是否包括“隐匿”,“伪造”是否包括“变造”。这就涉及到刑法用语的统一性与相对性。
“刑法用语的统一性,是指同一个用语,在同一部刑法典中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因此应做出同一解释。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指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或同一条文的不同款项中具有不同含义。在什么情况下对同一用语作同一解释,何时作不同解释呢总的来说,如果将同一用语作同一解释,能够实现刑法的正义理念,保证刑法的安定性,并且符合社会现实需要,就应做出同一解释;反之则必须承认刑法用语的相对性。”[1]笔者认为,在决定对用语进行同一解释还是不同解释时,如果能同时考虑解释的合目的性,则更能使做出的解释符合正义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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