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条件是什么
(二)因贪污、贿赂、贪污、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不满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个人大量债务逾期未还的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执行期满不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五)个人债务数额较大的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无效
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解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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