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自愿放弃财产的承诺
时间:2023-07-22 01:00:17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财产分为婚前个人财产以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一般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分。如果你自愿放弃财产,可以在离婚协议书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项上直接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男方/女方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协议书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二)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三)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四)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五)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六)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七)违反协议的责任。《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对婚内财产的作出了法律规定: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部分情形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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