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29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峰,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沈家屯镇沈家屯村。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5月16日被羁押,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5年12月间,被告人王海峰谎称欲出售8套宝来轿车气囊,采取收款后不发货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尹曙(男,34岁)人民币18835元。
二、2006年1月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海峰在本市海淀区西郊汽配城内以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被害人刘传震(男,32岁)人民币21600元。
同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海峰在本市大兴区康颐园小区内被民警抓获。赃款人民币40400元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汪为柱证言、被害人刘传震、尹曙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虚构事实,骗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07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四万零四百元,其中人民币一万八千八百三十五元发还被害人尹曙、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刘传震、人民币五元发还被告人王海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云
书记员刘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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