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广告的其他规定
另外,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风尚。该规定对房地产广告涉及的具体问题也做了具体规定:
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已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在广告中注明;
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1、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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