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处罚加油站逃税。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会计凭证,或者在帐簿上虚报支出、漏报、少报收入的,为偷税漏税,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后拒不申报、虚假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虚假申报或者拒不申报,偷税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不缴纳或者少缴按照前款所列方式代扣代收的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复执行前两项行为而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二是偷税漏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级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漏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第二级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偷税数额只能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执行这一级量刑,不能随意越界,否则,量刑就会过轻或过重。”,该条规定,对各级量刑幅度内的自然人犯罪主体,除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立法精神是主刑与附加刑必须同时量刑,不能有选择性,防止逃税者利用经济利益。三。单位犯偷税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被处以罚款后,通常对单位负责人免予罚款,而不是罚款。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对多次逃税累计数额的合并处罚。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偷税漏税而未被发现的,或者虽被发现但未受到处罚的,应当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犯罪数额应当累加计算,应当一罪论处,而不是数罪并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多次或一次受到税务或司法机关的处罚,则不应计算和合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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