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在刑事案件中,平常所说的37天一般是针对刑事拘留期限而言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37天,如果在37天内没有批捕的,应该释放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从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还要经过五到六个月的时间才会被判刑;如果情况特殊的,被判刑的时间还可能更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通常都要经过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是被拘留之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的,一般情况下在两个月内就要判刑了;而自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的那天起,当事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一、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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