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送达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生效,被处罚人不需要执行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址;(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印章。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公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不听从当事人陈述的或者抗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抗辩的权利。第二,如何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的申请程序。行政机关的申请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和第一环节。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决定是否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执行时,应当写明法律依据、执行对象和执行对象,以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
2。复习。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和其他必要材料后,将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前者包括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产生了行政权力,后者包括当事人的事实是否清楚。经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申请执行合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通知申请机关。认为确有错误或者违法行为的,经院长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将执行申请退回申请机关。三。责令当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经法院警告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开庭由人民法院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完毕,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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