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追诉的问题,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实际操作中一般认为从治疗结束后开始计算。理由如下:诉讼时效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伤害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权利人只是知道了权利被侵害,但权利人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无从确定,要根据以后的治疗、休息、护理、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所以,对“伤害之日”和“确诊之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事发或确诊当天,要作扩大解释,即治疗终结或损失能够确定之日。持这种观点的人,还有一种理由,就是由于受害人(权利人)一直在治疗当中,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也在持续不断地发生和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治疗终结后,受害人(权利人)的损失不再增加,对方的侵权行为才结束,诉讼时效从这时起算。法理依据有三:1、符合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本意。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可见,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有条件行使权利而不行使。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所以,这种情况,权利人不是不行使权利,而是不具备行使权利的全部条件。2、能够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治疗。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如果诉讼时效从伤害发生之日或伤势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就会造成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担心超过时效,不能安心治疗;而且更为严重的是,有相当多的受害人法律知识非常欠缺,又没有意识或条件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造成他们的全部或大部分损失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3、减少诉累,合理利用国家诉讼资源。如果诉讼时效自伤害之日或确诊之日起算,那么很多情况会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即将届满前,受害人尚处于治疗之中,损失尚未全部发生;受害人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会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只能是已经发生的费用,这一次诉讼也只能审理受害人这些已经发生的损失。受害人在这次诉讼之后再发生的费用,要在一年内再次起诉,提起第二次诉讼;对于第二次诉讼之后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在一年内还要第三次起诉。这样,就会造成一次交通事故,需要起诉两次三次甚至更多次的情况,这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来说,都是极大的累赘;现在我国绝大多数法院都案多人少,这对于审判资源来说,也是极大的浪费。
关于交通事故追诉期的问题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是三年。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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