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息票据审计实例
时间:2023-04-24 10:02:53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实例分析

2005年12月20日,某企业将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利率2.16%的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该票据出票日期为2005年10月21日,规定期限为90天,开户银行按2.475%贴现率贴现。企业账户显示实得贴现款1995852.72元。经审计在记账凭证附件中,无银行出具的有关原始凭证。企业2005年12月20日所作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1995852.72

财务费用4147.28

贷:应收票据2000000

通过对应收票据测试,审计组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作了这样的记录:经查,某企业2005年l2月份持有带息应收票据一张,系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出票日为2005年10月21日,票据期限90天。经计算,票据到期日应为2006年1月19日,企业于2005年l2月20日持票到银行贴现。截至贴现日,企业已经持有票据60天,贴现天数为30天。

审计对票据贴现的计算为:

①到期值=2000000+2000000×2.16%×90/360=2010800(元)

②贴现息=2010800×2.475%×30/360=4147.28(元)

③实得贴现款=2010800-4147.28=2006652.72(元)

这个计算结果与企业账面记录有很大的差异。由于企业在核算中,对于带息应收票据期末未提取利息,因此,审计认为,上年度正确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2006652.72

贷:应收票据2000000

财务费用6652.72

《企业会计制度》第18条第二款规定:“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2005年10月31日和11月30日,应提取该项“应收票据”的利息并入账。

2005年10月31日的分录应为

借:应收票据1200(2000000×2.16%×10/360)

贷:财务费用1200

2005年11月30日的分录应为

借:应收票据3600(2000000×2.16%×30/360)

贷:财务费用3600

在2005年12月20日贴现时,应作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06652.72

贷:应收票据2004800

财务费用1852.72

该笔业务使企业上年度本应冲减财务费用6652.72元,而企业误记为借方4147.28元,多记了10800元(6652.72+4147.28),此数正好是该笔业务从出票日2005年10月21日起至到期日2006年1月19日的全部利息数额(2000000×2.16%×90/360),应予调整。

审计组与开户银行核对账项,开户银行提供的账单中显示,2005年12月20日,企业收入有一笔2006652.72元,未发现收入方1995852.72元的记录。开户银行提供的票据贴现凭证显示,企业贴现款为2006652.72元。相反,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不能够提供该企业2003年12月凭证中贴现款为1995852.72元的记账依据。通过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企业负责票据贴现业务的会计人员利用做账不附原始凭证和更改、调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手段,贪污了票据贴现利息。据此,审计建议企业调整有关会计账项,并进一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财务费用已经作为期间费用在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中扣除,所以,本年度不能再调整“财务费用”科目,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2006的调整分录应为:

借:其他应收款——会计××10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800

待收到会计××归还款项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10800

贷:其他应收款——会计××10800

同时,应补交因增加利润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所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3564元(10800×33%),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6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564

根据企业利润分配程序,须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应补提的法定盈余公积为723.6元[(10800-3564)×10%],应补提的公益金为361.8元[(10800-3564)×5%]。

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85.40

贷:盈余公积——般盈余公积723.60

——公益金361.80

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结转至2006年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凋整6150.6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150.60

案例评价

企业通过应收票据进行赊销时,一般要进行销货、收取票据、计息、贴现、收款等活动,在此过程中要涉及到一些凭证和账簿,这些都是应收票据审计的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应收票据审计时,应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项目的数额是否与审定数相符,是否剔除了已贴现票据。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一般企业,其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报表下端补充资料的“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项目中加以反映;如果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其会计报表附注通常应披露贴现或用作抵押的应收票据情况和原因说明,以及持东单位欠款情况。

文曹龙斌

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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