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欠款人死亡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有相关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债务人的遗产足够偿还,债款仍然可以要回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欠债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欠债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欠债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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