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申请请求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对什么情形下应合并审理并无十分确切的规定。因此,仲裁委是否进行合并审理,还要看当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如无地方法规,则决定权还是在仲裁委手上。
仲裁中合并审理的分类
1、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就仲裁中的合并而言,理论上首先可以分为仲裁事项的合并与仲裁案件的合并。前者指的是在一个案件中,围绕着当事人提出仲裁事项是否超出了仲裁条款进行审查.对于和仲裁条款约定的事项有密切联系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市理。后者指的是不同的仲裁案件,其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的,仲裁庭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情况。
2、仲裁事项合并下的再分类在实践中,通常见的最多的是请求事项与反请求事项合并审理。反请求在国际商事仲裁运用极广,是国际商事仲裁中被申请人保障其权益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在很多国际商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对争议都有一部分责任,利益纵横交错,反请求作为被申请人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工具是非常有意义的。
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木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即使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
3、不同仲裁案件合并下的再分类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况,普通的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仲裁中合并审理也可以与之类似的也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指的是诉讼标的为同一类的.案件性质,事实都是同一类的。这类案件合并处理有利于便捷地解决纠纷,更多地体现仲裁的效率性。
第二种指的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这个问题和第三人问题有密切的联系。标的共同的合并审理案件,通常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对于两个案件具有关联性,一个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这种合并审理的,通常另一案中的当事人可以视为相关案件中标的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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