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内容讲述的是刑讯逼供的定义及其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严重性。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使用精神刑等残酷手段,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式。我国在刑事侦查、讯问中严令禁止刑讯逼供,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刑讯逼供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本罪针对的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包括纪检和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使用精神刑等残酷手段,对被讯问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虐待,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其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式。刑讯逼供是我国在刑事侦查、讯问中所严令禁止的,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刑讯逼供更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
【 刑 法 】 刑 讯 逼 供 规 定 与 适 用 问 题 研 究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定义和适用。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审判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这些供述将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刑讯逼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在审判阶段,被告人供述经过核对与查证属实,且符合刑讯逼供的特定情形。此外,在量刑阶段,如果被告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与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刑讯逼供的规定与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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