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有债务能做公司董事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如果有债务但具有清偿能力的,可以担任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二、公司的董事一般要股东吗
董事会作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是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尽管董事会代表着股东的权益,但公司股东并不一定担任公司董事,两者并非具有绝对性。
试想一下,若公司董事必须为股东,而公司可以作为其他公司的股东,则董事会的组成则以自然人与公司或公司与公司的方式组成,无法及时形成有效的决议,且董事会董事均应由自然人担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董事必须由股东担任,且根据实际情况,股东仅仅为投资人,主要享有股权及相应的分红权利,而董事则是具体实施公司决策的机构的组成人员,需要一定的商业等能力。
在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往往因所占公司股权比例不同,在董事会中能够推荐委派的董事所占比例亦非均等。因此,在实践中股东不担任公司董事时,因综合考量董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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