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7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本人申报就业且养老保险按18%比例缴费的,财政按上年市社平工资60%的10%给予补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正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龄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仍按《关于进一步扶持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大劳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上述两类人员医疗保险按当地上年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给予全额补贴。
二、对列入省2003年公益性岗位计划、省2004年岗位开发计划的大龄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大劳发(2004)5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暂定3年。
四、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贴息和免除反担保条件等按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服务。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职业介绍补贴与免费服务绩效挂钩的管理办法(办法另定),根据其开展免费服务的绩效拨付资金;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可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另行确定。
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技能培训,符合规定条件,在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同时给予考核鉴定费、交通费等补贴。
七、市、区两级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重点帮扶失业人员集中的乡(镇)和街道,集中落实好现有的就业扶持政策。
八、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2005年底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未到3年期限的,在政策规定期内继续有效,但应在2005年度年审期限内,经发证机关重新核定,并加盖“延期使用至××××年××月××日”印章。未经发证机关核定的无效。
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尽早实施。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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