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不需要。农民获得的青苗补偿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征税。由于青苗补偿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无论是电力公司还是农民都不能申请地税发票。因此,对青苗的补偿无需开具发票。企业应取得何种票据支付青苗补偿费,并开具服务业发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总价和加价。加价费,是指手续费、补贴费、基金费、集资费、利润返还费、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赔偿金、代收金、预付款、罚息等各种性质的加价费,但不包括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证明(以下简称合法有效证明),是指:(一)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金额,而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该单位或者个人有权缴纳个人开具的发票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六条规定,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发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税的,由税务机关先征后开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青苗补偿费是提供应税劳务的附加价款,应当支付。因此,养猪场应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明。养猪场未取得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证据的,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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