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是否应支付利息?从法律上讲,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应从工程欠款时起计算。但由于建设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很多情况下很难确定工程拖欠日期。因此,各级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时间有不同的理解,其标准也不统一。为统一逾期工程款的计息和支付时间,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工程价款到期之日起支付。
如果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则约定的时间点为项目付款时间。付款时间约定不明确或者未约定的,以下时间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
2。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文件提交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不同,工程欠息的起始时间分为三种情况。建设工程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建设工程的交付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当一方交付商品时,另一方应付款,付款将产生利息;如果由于结算失败而导致建设工程无法交付,合理的做法是以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作为工程价款利息的起始时间,以便催收积极履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义务。利息是指持币人(债权人)从借款人(债务人)处获得的借款或货币资金的报酬。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类债券利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益的源泉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利息的本质是剩余价值的一种特殊转化形式,是利润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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