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偷税,坐牢的一定是法定代表人吗?
时间:2023-06-07 14:32:21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偷税涉及的是什么罪?

1、涉及偷税罪:是因为纳税人的原因少缴税款,不论主观客观,一律视为偷税。

2、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0000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行为。

二、偷税后果:要负经济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补税滞纳金、罚款

2、行政责任: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刑事责任: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注意:

1、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处罚也不同:

(1)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漏税:只有因为税务机关的过失而使纳税人少缴税款才叫漏税;其后果:补缴税款,补税时可争取分期但要注意对现金流的冲击,不交滞纳金、不罚款。

三、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关于偷税处罚的的一些知识:

1、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2、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3、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五、如果公司违法经营即偷税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承担责任:

1、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绝大多数是采取两罚制,也就是对单位处以罚金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自由刑或罚金和没收财产

2、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刑法》规定要追究两种人的法律责任:

(1)第一是直接负责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财务经理、财务总监。

(2)第二就是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违法行为的经办人,一般是单位的会计;如果一个单位做假账,首先被抓肯定是会计,所以企业法人不一定会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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