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规定,看守所对下列两种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收押:
一是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是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恶性极大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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