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主责量刑判刑是否缓刑
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
(一)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悔罪表现比较好,放在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交通事故四死如何判
(一)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会被判刑,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会受到刑罚。
(二)依法判处的刑期依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则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则,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无其他加重情节,其法定刑期为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有自首、立功、坦白、获取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
三、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
(一)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由上可知,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已构成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全部或主要责任人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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