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与缓刑的区别如下: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范围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妨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为条件,即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缓刑以不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适用的灵活执行方法,可适用于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无考验期。缓刑是一种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可以在判刑的同时宣告;
4、适用于监外执行的条件一旦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异只是执行地点不同。缓刑只有在考试期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遗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此外,原刑罚不再执行。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前提不同
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2、执法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3、考验期限不同
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可以被执行缓刑的情形是刑事法律之中明确规定的,对于满足特定情形的涉案者,法院在审理案件、开庭宣判的时候,有可能会直接宣布执行缓刑。对于这些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只要遵守相关规定,那么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刑罚也就结束了,无需再坐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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