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某通过熟人介绍向某银行支行贷款5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卞某与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年。由于经营不善,卞某不但没有赢利,反而亏损不少。眼看贷款期限届满,为规避法律义务,卞某与妻子经过商议决定进行假协议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卞某原有的一套价值110万元的两室一厅的住宅归妻子所有。贷款到期后,支行多次催卞某还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支行本欲向法院起诉,要求卞某偿还借款,并准备胜诉后申请执行其所有的两室一厅住宅以偿还借款,但得知卞某与妻子协议离婚时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上述住宅给了卞某的妻子,于是支行将卞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卞某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贷款人在借款人假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时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本案中,支行若要实现债权,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卞某必须有足够的财产偿还债务,而卞某曾经有足够财产住宅来偿还债责务,但现在卞某已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将住宅无偿分给其前妻。在这种情况下,支行要实现债权,只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撤销卞某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卞某的行为使得作为债权人的支行完全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支行可以依法行使其撤销权,以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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