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8条对国家秘密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要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如何认定
1、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2、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3、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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