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一)假冒专利罪概念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专利罪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专利的管理秩序,又包括专利权人的专利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假冒专利罪认定
用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用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虽然都是冒充行为,但这是违反专利法的行为,应当由专利管理机关予以处理,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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