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与客体
时间:2023-03-22 08:30:09 3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相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行为。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认定标准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不能构成故意。也就是说,应该知道自己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但是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已经预见到这种可能,但是相信凭借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是可以避免的,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构成要素?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素为:

1、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有下列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该罪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况: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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