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刑的处理人员具体如下:
1、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查或者依法复查,并制作法律文书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2、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处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可以减刑、假释;
3、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死缓案件,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以后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减刑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
4、教团委批准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可以减刑、假释。
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
1、无期徒刑减刑符合的条件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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