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文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下同)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但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约定不交易流通的债券除外:
(1)依法公开发行;
(2)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
(3)发行人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4)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5)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公司债券发行量的30%。
对于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企业债券,发行人披露的信息也有一定的要求。按规定发行人应在其发行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下述材料: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或发行章程;发行人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近两年是否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说明。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市场投资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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