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一、企业的收购流程怎样的?
通常情况是收购方与被收购方接洽,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初涉收购意向情况,然后收购一方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调查,了解被收购企业情况,出具法律方案意见书。但王海英律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如果有律师参与其中,收购企业可以根据律师的调查情况,再决定收购与否。企业方面可根据了解的情况(必要时可请评估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与被收购方协商收购价格及其他收购的具体事项。初步谈定后,由双方律师就收购协议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并最终签署收购协议。之后双方必须严格按收购协议内容履行协议,最终就会收购完成。基本程序大概是这样的,具体视个案有所不同。
二、企业并购风险方法有哪些?
1、企业并购风险的控制管理
(1)杠杆法
杠杆分析法是狭义的财务风险的衡量方法。王海英律师需要在这里表示,通过计算杠杆系数来初步识别财务风险水平的高低,其包括财务杠杆系数和资产负债率。
(2)eps法
eps分析法主要衡量并购前后购买企业每股收益的预期变化,属于广义上的财务风险衡量方法。
(3)股权稀释法
股权稀释法主要比较并购前后原发股东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属于广义并购财务风险的衡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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