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2年9月20日,该院以曲检刑诉字[2012]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原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徐某、管理中心副主任余某、管理中心归集科长朱某,以及原曲靖市工商银行曲靖市珠源支行营业经理张某,涉嫌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四人于2006年8月至2008年5月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列银行手续费从银行套取公款和修改银行利息结算单的方式,共同贪污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款人民币(下同)1346000元,采用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共同贪污工商银行曲靖市分行(以下简称曲靖工行)赞助公积金中心的工作经费60余万,采取虚列银行手续费从中国建设银行曲靖市分行玄坛支行(以下简称玄坛之行)套取公款的方式,共同贪污公积金中心公款27177.58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查明,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和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有往来的银行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张某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多列、虚列支付银行手续费,从银行骗取手续费差额和直接侵吞名义上是支付银行手续费而实际上是公积金中心的公款,以及采取复印、刮搽、涂改的方式把银行支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利息结算单金额改少,侵吞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1346000元,四人均分。
另外,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将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解决职工福利和工作经费只用的60万元侵吞,以及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多付银行手续费的手段,骗取由银行返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续费差额271774.5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共同财产所有权和国际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具有共同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据悉,被告人徐某、余某、朱某、张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且认罪悔罪。四被告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自首,并悉数退缴所得账款,挽回了损失,真诚悔罪,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余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被告人徐某退缴涉案赃款1662250元,余某退赃款110万元,朱某退缴的赃款421774.58元,张某退缴的赃款336500元,合计3520524.58元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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