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职业安全的性质
I)责任安全的基本类型:强制性安全和非强制性保险
称为职业安全。责任安全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安全标的的安全。所谓职业安全责任。又称专家责任安全,是指提供专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对其专业行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安全。随着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从事的职业越来越专业化和技术化。有些职业,如医生、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需要具有一定知识水平和熟练实践经验的人员。这些专门从事专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如果在具体的商业活动中由于专业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则不可避免地要为其疏忽行为承担责任。当一名专业人员由其自身资产担保,并对其职业生涯中的专业疏忽负责时,这种责任有时对其资产来说是巨大的,在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个人破产。在责任的压力下,寻求安全体系来化解风险、分散责任是专业人员的最佳选择。专业责任安全可以解决专业人员的这一问题
无论是自愿购买还是国家法律强制购买,都对安全负责。它可以分为强制性安全和非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责任安全,是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的强制购买责任安全,如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油污责任安全等;所谓非强制保险,是指由安全公司经营并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的商业安全,如公共责任安全、律师职业安全、医生责任安全等,损害频繁发生,强制安全责任往往针对这些危害,这些都是社会性的。严重后果。强制性安全是强制性的、统一的(保险单的形式、安全金额、费率等由国家统一制定)和政策。是一种社会保障色彩浓厚的安全类型。由于其社会公益性,强制责任安全不同于一般商业责任安全维护的侧重点。前者注重维护第三方(债权人)的利益,后者注重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强制性责任安全与非强制性责任安全在性质和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在归责原则、第三人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保险范围等
II)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安全的性质:强制性非强制性保险
不能是强制性安全。从特殊普通合伙职业安全的产生背景和作用出发。但商业责任安全,或一般责任安全,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非强制性保险。从其产生背景来看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安全是由于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后合伙企业信用的降低。提高合伙企业的偿付能力,并将其作为债务偿还的替代补偿机制。可见,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职业安全是以商业风险为基础设置的,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人,不具备社会公益性。这与强制性责任安全的背景和动机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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