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效力是否具有追溯效力
商标在被宣告无效前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具体如下:
1注册商标无效后的法律后果,2014年《商标法》第4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自始即视为不复存在。
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无效。”包括判决,裁决,人民法院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已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无效判决和已签订的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判决前的调解书已执行的操作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未依照前款规定退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的,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2001《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2002年颁布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根据商标法“依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视为该商标的专用权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专用权的判决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效力。”撤销前已经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但是,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注册商标在哪些情况下无效
(一)注册商标存在明显缺陷
1。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的;违反《商标法》第12条规定,注册的三维商标是不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不能注册。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所有人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1。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恶意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抢先注册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2)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副本,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
(3)在不同或不同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误导公众,(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代表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委托人或代表的商务标;(5)商标中有商品地理标志,且该商品不来自该标志标明的区域,且商标所有人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批准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口头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无效宣告后的法律效力在书面通知中有明确记载。根据商标无效的原因,会有不同的后果。同样,另一方恶意注册其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另一方可在当时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可用于商标无效宣告?
商标撤销三级审查是否无效
需要什么信息才能使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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