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要点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
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以下从资产、负债、损益三方面对企业破产清算审计的要点进行剖析。
一、资产类
(一)货币资金
破产企业的现金应移交给管理人,银行存款也应全部转入管理人新开设的账户。货币资金的交接应由审计部门进一步查证账面现金余额与管理人接收的现金金额是否相符,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转至管理人账户的银行存款金额是否相符。对于不相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如属于单据未及时入账,应搜集未入账的单据并予以补入账;如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账款不符,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在对货币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时,还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账外小金库,如以法定代表人、会计或是经办人的名义开立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如存在,应通过询问、调查、核对等方法,对上述记录的每一笔存取金额进行辨认,将其中属于破产企业的收支款项补记入账。
(二)预付、应收款项
审计部门应对每一笔预付、应收款项发生的内容、余额、账龄等进行逐一审计确认。对于账龄在两年以上,并且已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应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对其中确已无法收回的,可由清算组出具说明后予以冲销;对于账龄在两年以内的应收款项,可采用检查、函证或是替代程序,并结合管理人清收货款的情况予以确认。在核查预付、应收款项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放弃债权的行为,并提请审计部门注意。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存货、固定资产
由于破产企业一般都要进行审计与评估,有时还涉及到资产拍卖,为了避免相同程序的重复执行,管理人应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拍卖师一起对存货、固定资产执行盘点程序。
对于存货,可先将财务的数量金额账与仓库的数量账进行核对,对不相符的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后,再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将盘点结果与经调整后的财务账进行核对。由于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故对于盘点结果一般不需要进行调节。对于盘点数小于账面数的,可能存在的原因有:正常损耗;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短缺、毁损、被盗等;有部分存货寄存在外单位等。对于盘点数大于账面数的,应注意是否有外单位寄存在破产企业的存货以及是否有账面已作销售处理但客户单位尚未提货的情况,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由审计部门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账对物或是以物对账的方法,与审计部门、资产评估师、拍卖师共同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进行逐一盘点,并对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后调整入账。由于破产企业的资产一般要处置变现,必须要进行评估,而对破产企业的评估一般选用清算价值类型,故固定资产账面折旧计提额大小对其评估值基本没有影响。因此从清算角度考虑,审计部门不必对破产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与否予以过多的关注,但必须在审计报告中说明该事项。在分析审计报告时,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提请审计部门注意。必要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负债类
(一)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债权所涉及的会计科目一般有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管理人经过调查并公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后,由审计部门在报告中披露。其中,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确定,应付福利费科目的余额根据所欠职工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确定,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应列入其他应付款的相关科目。需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划分为两块:一是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二是除第一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划分的原因是因为这两项费用的受偿顷序不同,第一项费用为第一顺序,第二项费用为第二顺序。因此审计部门应将这两项费用分别列作其他应付款的两个不同子科目。
(二)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
审计部门应按照正常审计的程序,采用分析性复核、重新测算、检查凭证、核对纳税申报表等程序对这两个科目进行审计。待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后的数据与其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待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这两个科目的审定数。
(三)长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管理人应及时将数据提交审计部门,将申报数与账面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如申报数大于账面余额,审计应会同管理人检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供的原始票据,是否有破产企业财务未入账的情况,如果存在该情况,应向破产企业原经办人员及相关负责人了解其真实性,并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入账。
审计部门还应检查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是否将财务账面所记录的所有已支付的款项全部扣除,在双方调整一致后最终确定每一户的余额;审计应注意,对于银行借款或是其他带息债务,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在对上述负债进行审计时,应会同管理人查明是否有财产担保,并应获取担保抵押协议、抵押清单,对于需进行抵押登记的查明是否已进行了登记。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是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在法院受理对该企业的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并将审查结果向管理人汇报。对于账面有记载,但债权人在申报期内未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审计可视为债权人已放弃债权,将未申报部分予以冲减,调增净资产。但新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因此审计报告中应对因债权人未申报而调减的负债金额予以披露,以引起法院、管理人及其他报告使用者的充分关注。
此外,对破产企业损益类科目的审计与正常审计基本相同,但应特别关注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并将已查实的上述行为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汇报。
对税务注销清算过程的调研报告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其他原因而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出清算公告,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结束企业所有的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而税务注销清算又是企业清算过程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注销清算是企业法人注销清算的必经前置程序,企业在申请注销法人工商登记前必须提供税务注销清算的相关文件,包括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等。但是,在目前企业实际注销过程中,税务注销清算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往往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的监管力度,部分企业就利用税务注销来规避纳税义务的履行,逃避缴纳国家税款,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破产申请】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以上的便是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全部要点了,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报告的要点,能够帮助您更好的理解破产清算的审计问题。
一、公司转让后债权债务的账务处理方法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五种处理方法:
(一)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二)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三)如果公司目的是为了从该项业务中营利,这种情况下,预计该笔应收账款的收回具有一定的风险,换句话说所涉及150万元预计不能全额收回。企业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四)如果更多考虑谨慎性原则,企业也可以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以及所发生收款费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还有,似可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五)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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