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分割纠纷调解解决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确定能够取得拆迁利益主体的共有人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在涉及公共房屋拆迁补偿的纠纷中,共有人的定义为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有其他住房但生活困难的人员。异地虽有房屋,但居住困难情况是指异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异地性质仅限于以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此外,还应考虑三种情况:
一是未成年人入住公房的问题。一般来说,允许未成年人居住在自己租住的公房内,可视为救助性质。除另有约定外,不一定等于同意未成年人享有的那部分住房权利。因此,未成年人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否则无权要求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个问题是归国的知识青年能否成为同样的居民。要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除双方约定外,正常情况下,对知青可分为同一居民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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