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不是相对权也不是绝对权,是人格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公民的生育权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2、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3、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用法律捍卫女性生育权
孙女士入职该企业是2013年初,当时被要求签订在职期间不生育协议。为了工作,孙女士只好答应。然而,孙女士今年意外怀孕了,尽管符合国家单独二孩的政策,企业仍要求她主动辞职,原因是她违背了不生育协议。
生育权是妇女的法定权利,企业与孙女士签订的协议从法律上讲是无效的。然而,不少企业拿着这样的协议胁迫女职工,他们知道女职工为了保护饭碗会忍气吞声。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现实中,一些企业想方设法限制妇女生育。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主任尚绍华表示,该组织一项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显示,生育问题成为女生求职的最大减分项。
对于公然藐视妇女生育权的企业,相关部门应该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对于受害人应该提供救济手段,帮助维权,避免求助无门。
一些调查显示,用人单位有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趋向。如何平衡企业、家庭和社会的三者利益,国家层面也要拿出措施,在保障女工权益的同时,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如发放专门补贴,平衡企业支出,减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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