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母子与一对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母子俩依约支付了定金,正期待这对夫妇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户时,夫妇俩突然反悔卖房,只愿意加倍返还定金,但这对母子坚决不接受,要求按合同购买房屋,为此引起纠纷,母子俩一纸诉状将这对夫妇诉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80后出生的男女青年大多数已到了适婚、生育的年龄,48岁南宁市民青红看见自己的儿子阿海已23岁了,将来不久可能要成家立业,为了儿子的终身大事,为此想和儿子一起买一套房子。母子俩看一了些卖房信息,看中了阿广、阿连夫妇要出售的一套房子。双方经过恰谈达成共同识,于2009年9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阿广、阿连夫妇自愿将其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福建路X号房屋卖给青红、阿海母子俩,房子的转让价为155000元。合同签订后,青红母子向阿广、阿连夫妇交纳购房定金10000元,该款待房屋过户后冲抵购房款,阿广、阿连夫妇需在2009年10月20日之前协助青红、阿海办清该房的房屋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过户后,青红、阿海必须在3天内付清购房款余额145000元,阿广、阿连保证自己出售的房屋能过户给青红、阿海并承诺不将该房屋另卖给他人。2009年10月份本是阿广、阿连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日期,谁知,阿广、阿连却以购房完税证遗失为由要单方终止与青红、阿海签订的合同,不愿再将房子卖给青红、阿海。青红、阿海认为,既然阿广、阿连当初自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就应该按合同办,为此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判令阿广、阿连将涉案房屋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过户给青红、阿海。
2010年3月,江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阿广、阿连在庭审过程中辩称,其与青红、阿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当初夫妇俩是愿意将涉案房屋卖给青红、阿海,只是当时购房完税证遗失致使无法将该房屋过户给青红、阿海。现阿广、阿连经过考虑后,不再愿意将该房屋卖给青红、阿海,而愿意按合同加倍返还定金。
在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买卖一事所表示的态度都很坚决,争议的焦点是,青红、阿海要求阿广、阿连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给青红、阿海,青红、阿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145000元给阿广、阿连的请求是否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阿广、阿连也认可《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因此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书》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在这起案件中,显然,阿广、阿连不愿再履行卖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青红、阿海与阿广、阿连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亦约定如阿广、阿连违约应加倍返还青红、阿海定金的阿广、阿连违约责任条款,但是,要求阿广、阿连继续履行将房产过户至青红、阿海名下及将房屋移交给青红、阿海的义务,还是不要求过户房产及移交房屋而要求阿广、阿连加倍返还青红、阿海定金的义务二者之间,青红、阿海有权作出选择。现青红、阿海选择要求阿广、阿连继续履行将房产过户至青红、阿海名下及将房屋移交给青红、阿海的义务,法院予以尊重。
从依法维护房屋买卖的市场秩序及维护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青红、阿海要求阿广、阿连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书》并限令阿广、阿连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青红、阿海,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一审判决,阿广、阿连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青红、阿海名下;青红、阿海应自生效判决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余款145000元给阿广、阿连;阿广、阿连应于青红、阿海付清购房余款145000元当天将涉案房屋移交给青红、阿海。
注: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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