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如下:
(一)婚后没有约定的婚前个人债务。
(二)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负的债务归个人承担。
(三)婚后夫妻一方经营自己个人财产,其收入归个人所有,在经营中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擅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五)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等等。
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的认定要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用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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