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倾销税应仅在抵消造成损害的倾销所必需的时间和限度内实施。
2.主管机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自行复审或在最终反倾销税的征收已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应提交证实复审(注释21)必要性的肯定信息的任何利害关系方请求,复审继续征税的必要性。利害关系方有权请求主管机关复审是否需要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以抵消倾销,如取消或改变反倾销税,则损害是否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或同时复审两者。如作为根据本款复审的结果,主管机关确定反倾销税已无正当理由,则反倾销税应立即终止。
3.尽管有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但是任何最终反倾销税应在征收之日起(或在复审涉及倾销和损害两者的情况下,自根据第2款进行的最近一次复审之日起,或根据本款)5年内的一日期终止,除非主管机关在该日期之前自行进行的复审或在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有充分证据请求下进行的复审确定,反倾销税的终止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注释22)。在此种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征税。
4.第6条关于证据和程序的规定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复审。任何此类复审应迅速进行,且通常应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5.本条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根据第8条接受的价格承诺。
条款解释
夕阳条款
两个协议进一步要求,要持续对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经常性审议。进行此类审议时,应该由当局自行发起进行或在任何一家利益方的要求下进行。如果审议的结果使当局认为这些措施已不再具有正当理由时,就应终止这些措施的实施。另外,两个协议有一个夕阳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在实施5年后便自动到期,除非对案子的复议确定取消这些措施将会使倾销的损害继续或再次发生。为此目的的复议,应在夕阳日期(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自动失效日期)之前发起,并且通常在1年内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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