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8:12:20 3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优字〔2006〕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98号文件中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承担的50%以外,地方承担的50%补助经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优抚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新标准和老党员生活补贴及时兑现。

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建国后至1954年││抗日战争时期入伍│解放战争时期入伍│││││10月31日前入伍│├────┬──────┼────┬──────┼────┬──────┤│现标准│调整后标准│现标准│调整后标准│现标准│调整后标准│├────┼──────┼────┼──────┼────┼──────┤│2680│2920│1940│2180│1820│2060│└────┴──────┴────┴──────┴────┴──────┘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4日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4日(地方法规)

全文87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抚恤金 最新知识
针对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