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公司不用注册税务登记证
由于我国推出了三证合一的政策,新设立的企业领取营业执行后,不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税务登记证的。
依据《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二、税务稽查的一般程序
是否立案
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情况应立案查处:
1、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导致税款流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立案查处。
2、没有上述行为,但查补税款金额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必需立案查处。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没有上述行为,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仍应立案查处:
但在具体工作中,尤其是在确定稽查对象的初期,对有些税务案件是否立案还无法认定。对这类情况可采取先按简易程序进行。但随着查处的深入,发现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达到了立案标准的,也及时补充立案,转按一般程序办理。
是否通过审理环节
立案稽查的案件必须通过审理环节,反之则不须通过审理环节。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区别:
1、已经立案而没有实施的案件不应通过审理环节。这类案件适用哪种程序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是时间等因素造成暂不稽查的,一旦实施稽查后仍然适用一般程序,检查结后再交审理环节。
2、已经立案,并实施了稽查,但尚未稽查完毕的案件也不能提交审理,只有稽查完毕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才能提交审理并按一般程序办理。
三、偷税的手段有哪些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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