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题
我国按《独立审计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规定,审计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二)收件人
指审计业务的委托人。审计报告应载明收件人的全称。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不能简写为“四川长虹公司”,另外,收件人的全称应由注册会计师手书或计算机打印,而不能以盖上收件人行政公章来代替,因为这是公文的基本要求。
(三)范围段
审计报告的范围段中应说明以下内容:
1.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
在审计报告中使用的专业术语为:“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年度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对于说明两个责任的审计报告规范用词是:“这些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按:指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3.审计依据
指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在审计报告中的规范用语是“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4.已实施的审计程序
原则上,注册会计师应该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预定的审计程序。因此,审计报告对此规范用语为“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四)意见段
该段落用于注册会计师客观地发表意见,按规定应说明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审计报告该段落中一般指明是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
(3)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完成了上述内容的说明外,还应在审计报告的结尾部分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六)审计报告日期
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一般地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法律规定:
《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法》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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