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一)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不分男女
(二)主观方面:具有猥亵、侮辱的故意
(三)客体: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男的性自由
(四)客观方面: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实施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
(五)行为方式:引起被害人性羞耻的行为。
一、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本质必须是“明知的情况下”,强奸不是过失行为。
(二)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即14周岁以上负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强奸罪是8种相对责任能力的人需要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行为之一),然有一般就有例外,除男子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外,妇女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但妇女不能是单独的实行犯,只可以是共同实行犯或是间接正犯。例如帮实施强奸的人脱裤子、帮按住被害人等情形,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是委托他人去强奸其他妇女,则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三)主观要件:需是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目的或奸淫幼女的目的。
(四)侵犯对象:需为妇女,且针对已满14周岁的妇女,是普通强奸罪;针对不满14周岁的妇女,是奸淫幼女;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已满14岁周岁的女性属于妇女;侵犯的客体为妇女性的自主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即在客观要件上需违背妇女意愿,实施强奸行为。此处需要注意:不满14周岁的幼女需要区分于已满14周岁的妇女,即使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是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幼女的心智不成熟,缺少辨认是非的能力,所以该情形也是构成强奸罪的。
二、两罪的区分: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主体男性(妇女只能在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后,成为强奸罪的共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具有奸淫的目的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客体女性的性自由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他人的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男的性自由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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