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专利处理标准: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神奇验钞笔”侵权专利人细说原委
中国法院网讯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徐先生因自己发明的辨钞液配方未经许可被他人应用,于是将北京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9月17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徐先生许可,不得实施“辨钞药水”专利技术,并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及相关案件诉讼费。
徐先生1997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用水沾浸辨别真假币,名称为“辨钞药水”的发明专利。2002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授予该项申请专利权。徐先生于2001年12月成立了实用技术服务部,对外推广该专利技术。2002年5月,徐先生购买了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外销售一种名为“神奇验钞笔”的产品,发现笔中验钞液的配方与自己发明的配方如出一辙。
于是,徐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自己专利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享有的“辨钞药水”的专利保护范围体现为制造辨钞药水的配方和配比。该技术开发公司在其制造、销售的验钞液中使用的配方及配比已落入了徐先生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徐先生专利权的侵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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