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19:32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劳社养老[2002]27号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民办学校、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增加。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劳社养老[2002]2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民办学校、医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迅速增加。为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养老保险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确定、个人帐户建立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按照对当地企业的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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