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个人不缴费能享受生育保险,因为员工个人的生育保险依法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或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由30天延长为90天,晚育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再增加90天;实施剖宫产手术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助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我市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晚育可享受180天的生育津贴
《办法》规定: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为90天;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再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按日计算,每天的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新参保单位以职工生育当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提醒: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围产保健等被列入补助范围
《办法》首次将围产保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列入补助范围;剖宫产补助费由过去的一例1500元提高到1800元。
妊娠期间,女职工因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围产保健)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围产保健费用的支付限额为每例350元。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每例800元,异常分娩(难产)每例1000元,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征)每例1800元。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
《办法》规定: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并发症如何界定尤为重要。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暂定为女职工妊娠或产假期间发生的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急性脂肪肝、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明确规定:重度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每例300元,急性脂肪肝每例600元,由产科并发症导致的产后出血达到输血标准的,每例600元。
8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享受补助
《办法》规定:因实行计划生育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人工终止妊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实支付。
具体各项的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80元;皮下埋植术100元;皮下埋植取出55元;输卵管结扎术500元;输精管阻断术400元;输卵管复通术1200元;输精管复通术1000元;人工终止妊娠处于早期妊娠(不满12周)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检查费)每例150元,12周以上不满28周住院终止妊娠每例400元,28周以上引产每例500元。
丈夫参保,妻子享优待
《办法》规定:男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其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享受围产期保健和生育医疗费补助,补助金额为正常标准的50%。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办法》规定: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急诊、急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除外。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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