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调解当事人的全部损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当事人对一切原因负责的,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对主要原因负责的,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3)当事人对同一原因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4)当事人对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因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全损责任的100%。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在承担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方负有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因同样原因承担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方对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应当承担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3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方对同一原因不负责任的,承担非机动车和行人方2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未投保第三者保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责任的100%。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和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在承担全部损失后,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车辆方承担非机动车和行人方50%的赔偿责任。(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承担非机动车方和行人方6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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