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电动车致死后果自负
时间:2023-06-07 16:53:24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丈夫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索保险赔偿,苏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苏女士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0年8月27日,黄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个人短期保险,受益人是其妻苏女士。保险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载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

2011年3月15日,黄先生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损坏。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黄先生的死因为特重型­脑损伤。公安交通大队对黄先生进行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醉酒,黄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女士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

后苏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称,丈夫黄先生当晚骑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意外摔倒,当场死亡。根据法医鉴定及医学死亡证明显示,特重型­脑外伤是导致丈夫意外死亡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交通事故报告认定死因,而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丈夫醉酒和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丈夫不是醉酒致死,不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第三条的情形。丈夫是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摔倒致死,不符合免责条款第三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苏女士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的规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黄先生是醉酒驾驶,黄先生身故与醉酒驾驶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自2011年开始,醉酒驾驶已构成犯罪行为,因此保险公司对醉驾人拒赔是在履行社会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了苏女士的诉求。判决后,苏女士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黄先生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因黄先生醉酒驾驶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苏女士的上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官说法

酒驾非机动车也违法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被列入《刑法》后,许多人不再醉酒驾驶机动车,而是选择驾驶非机动车前往酒场。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也是违法和危险的行为,不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更会造成于己于人不利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也会拒绝赔付,建议选择由他人代驾或者接送、或者乘坐出租车前往酒场,以免将欢聚变成离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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