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入。在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有权平等分割共同财产,平等承担共同债务;
2、照顾子女和妇女利益的原则:不仅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妇女适当多分,还可以在财产类型上将生活中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分配给妇女。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3、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时,应尽可能分配给需要生产资料的一方,以更好地发挥生产资料的有效性;在分割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的专业或专业需求,以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分割的财产必须是夫妻合法所得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国家财产;
5、补偿原则:一般来说,谁抚养孩子,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向谁倾斜;
6、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关系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赔偿婚姻损害。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均等分割
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协议分割的,有条件反悔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离婚房产的分割
1、夫妻共同房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2、父母出资房产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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