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企业名称或者营业执照、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
(3)资金来源、金额和资信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主营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六)业务发展报告;(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或者营业执照、章程预先核准通知书;(三)资金来源、金额和资信证明文件;(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主营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展。<2。什么是网络文化单位不得提供的文化产品《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网络文化单位不得提供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立的原则;(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国家统一,或者违反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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