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利润损失。这种损失主要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销售合同有关。在这种合同中,买方购买的设备或原材料用于生产。如果卖方未能交货,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延误,买方的生产将被延误,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可按延迟生产期和可比利润率计算。如果买方财务制度规范,这个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过去(月或年)一定时期内的平均营业利润;如果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规范,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月或年)的利润率。应当采取缓解措施的,从已经采取或者能够采取缓解措施之日起计算延期生产期。
2。营业利润损失。这种损失主要与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提供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有关。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原告将在三年内为被告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因此,合同履行一年后,被告提出终止履行。此时,原告利润损失可按一年经营利润计算。另一个例子是原告租用被告的冷库5年。因此,合同履行两年后,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原告剩余三年的营业利润亏损,可按前两年的平均利润计算。
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如果由于卖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卖方不能交货,买方不能将货物转售给下一个签订合同的买方,那么转售利润的损失一般是转售合同价格与原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然后再加上必要的转售成本扣除。当然,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前签订。如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以每吨1000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100吨小麦。合同签订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合同,将该批小麦以1200元/吨的价格转售给丙方。如果乙方未能交货,甲方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为:(1200-1000)X100-转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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