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刑事案件有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时间限制。拘留期限为17天。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侦查终结,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因此,侦查阶段的期限为7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那就是一个半月。
另外,还会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期限重新计算。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开庭审理程序
1、在开庭的三天之前通知需要参与诉讼的双方当事人。
2、在开庭审理之前核对这一次讼诉的参与人,宣布相关的法庭纪律,告知双方当事人他们所具有的相关的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要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自己起诉的请求和起诉理由。
(2)相关的当事人出示证据
(3)宣读关于这次事故的鉴定结论
(4)宣读交通事故现场的勘验笔录。
(5)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庭上面展示出自己所用有的所有证据。
(6)质证双方当事人就相关的赔偿争议以及双方所得供的证据应该是可以互相质证的。
4、法庭辩论
首先是原告进行发言,被告进行答辩,然后第三人开始发言及答辩,之后就是互相答辩。
5、在法庭双方的辩论终结了之后,双方当事人对于相关的争议内容核实清楚了之后由法庭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之后,应该依照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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